遼住建市〔2015〕1號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開展監理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綏中縣、昌圖縣建委工程監理主管部門:
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和《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0]128號)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開展全省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圍
全省工程監理企業。
二、核查內容
1.核查企業是否滿足《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資質標準和相關要求。
2.核查企業2014年的工程業績。
3.核查企業市場行為情況,是否存在不良記錄。
4.抽查企業及注冊監理工程師的項目履職情況。
三、核查方式
(一)企業于2015年1月23日前,在“遼寧省工程監理企業管理系統”填報最新的如下信息:
1、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中的基本信息。
2、企業法人、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基本信息。
3、企業現有監理工程師、工作人員的基本信息。
4、企業本年完成工程業績情況。
已在監理系統上填報的信息,不重復錄入;如有變動的信息需修改。
(二)各市(含綏中、昌圖,下同)工程監理主管部門按本通知要求,對本地區工程監理企業進行初步核查,于2015年3月1日前,將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報省廳建筑市場管理處。
(三)省廳結合各市核查意見,通過網絡系統核查、實地抽查等方式進行復查,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企業資質條件、業績和市場行為進行動態核查,復查或核查結論在全省發布。
四、核查結論
動態核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對于滿足本通知相關條件的,核查結論為合格,有效期兩年。不滿足的,核查結論為不合格,省廳將按有關規定做出限期整改、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撤回或撤銷資質的處理。其中,對于在檢查、抽查中發現的監理取費低于國家標準、擅自變更項目總監和項目監理人員、項目總監及監理人員履職不到位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視為不合格。
五、有關要求
1.各市工程監理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本通知傳達至本地區相關企業,并做好初步核查工作。
2.各市工程監理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本地區企業的動態考核,對不滿足條件的,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省廳報告。
聯系人:任潔心
電話:024-23447616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