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住建〔2013〕208號
各市、綏中、昌圖縣建委:
為做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延期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及《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做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延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期對象
持有我廳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且證書有效期即將期滿的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以最先到期的資質時間為準,對同一檢測機構所有資質證書進行統一換證。檢測機構需提供所具備各項資質的所有材料。
二、延期基本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檢測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二)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仍在有效期內。
(三)檢測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無下列行為之一:
1.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2.轉包檢測業務的;
3.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證書的;
4.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5.出具錯誤的檢測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
6.主要檢測儀器未經檢定或超出檢定周期以及功能損壞仍進行檢測,情節較為嚴重的;
7.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8.未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抽樣、檢測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9.聘用未取得崗位證書的檢測人員從事相關檢測工作情節較嚴重的;
10.在檢測工作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
11.有其他不良行為且已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三、辦理資質延期應提交的材料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延期申請表》一式三份及電子版;
(二)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復印件(預拌混凝土檢測、預拌砂漿檢測和預制混凝土構件檢測除外);
(四)檢測技術人員名冊、身份證、勞動合同、近期連續三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及印章、崗位證書復印件;
(五)檢測機構管理質量控制記錄;
(六)檢測機構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其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固定辦公、試驗場所的圖紙,試驗儀器、設備位置圖,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上述材料復印件由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驗,經與原件核驗無誤后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驗無誤”印章。
四、延期工作程序
(一)檢測機構申請
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填寫《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延期申請表》(見附件),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期申請,并提交所有申請材料,交驗相關證件、證明原件。
(二)延期審批
1.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復核檢測機構提交的證件、證明原件并在相應復印件上加蓋核對專用章,出具受理意見和核查意見,并在檢測機構提交的《延期申請表》填寫審查意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對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檢測機構資質延期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相關證件、證明原件進行抽查,其中沈陽、大連兩市抽查比例為30%,其他各市抽查比例為70%。必要時組織專家組對檢測機構資質延期申請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根據審查結果做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資質,重新換領資質證書,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資質,將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及《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五、其它事項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的檢測機構,仍未提出延期申請,視為放棄延期,原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二)凡有效期滿,不具備直接延期條件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將按照新申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程序、標準,對其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安排現場考核評審,重新核發檢測機構資質。
(三)對準予資質延期的檢測機構,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統一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換領新的資質證書。
附件: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延期申請表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