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建發〔2011〕15號
各工程監理企業,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全市建設工程監理員培訓教育、資格考試、證書取得、證書印章使用以及從業行為的管理與監督,促進我市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監理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遼住建發〔2011〕29號)、《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管理指導意見》(遼住建發〔2011〕34號),市建委制定了《撫順市建設工程監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撫順市建設工程監理員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建設工程監理員監督管理,促進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監理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遼住建發〔2011〕29號)、《遼寧省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試行)(遼住建發[2011]31號)和《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管理指導意見》(遼住建發〔2011〕34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監理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員是指尚未取得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和《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建設工程監理人員。本辦法所稱監理員管理是指對監理員資格的考取、監理員證書的使用、監理員培訓教育以及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在撫順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培訓考試取得《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證書》,并受聘于依法成立的監理企業,從事監理專業工作的監理員,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培訓及資格考試
第四條 監理員應在上崗前由所在單位申請參加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理基礎知識、監理實務、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教育等培訓。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委托行業協會負責組織監理員崗位培訓工作,并組織制訂考試大綱、繼續教育培訓方案等相關材料,建立監理員考試題庫。
第五條 通過監理員培訓后,達到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從業能力標準要求,通過資格考試,取得《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證書》。
第六條 資格考試以書面形式進行,由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統一命題、閱卷、公布合格人員名單。考試內容包括建設工程監理基礎知識、監理實務、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教育等內容。
第七條 參加培訓及資格考試人員需具備以下1-3條或第4條的條件:
1.畢業于工程建設相關專業的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具
有工程建設相關專業初級及以上職稱,或具有相關技術技能證書、技師職稱的人員。
2.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設現場監理實踐經驗,或從事
建筑設計、施工技術、項目管理等2年以上的工程技術人員。
3.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不含65周歲)。
4.畢業于工程建設及相關專業、愿意從事監理行業工作,并受聘于監理企業的大專及以上畢業生。
第八條 報名參加培訓及資格考試,應提交下列資料。
1.填報《撫順市建設工程監理員申報表》(見附表一);
2.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3個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所在監理單位出具的監理工作實踐年限證明;
4.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培訓、考試程序如下:
1.提交第八條要求的報名資料,由報考人員所在單位一并報市監理檢測協會初審,后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核準審批;
2.參加培訓;
3.通過考試;
4.考試合格后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核發《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證書》和印章。
第三章 證書、印章管理
第十條 證書及印章管理包括證書、印章的印制、刻制、核發、變更、注銷。《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證書》和印章由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監理員取得證書后,只允許在一個監理企業受聘。
第十二條 監理員證書不得轉讓,不得涂改。如丟失應在市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發證機關補辦證書,收取證書工本費。
第十三條 監理員因工作變動,需由調入單位提交“撫順市建設工程監理員變更申請表”(見附表二),并持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原單位解聘證明辦理調入手續,交回原證書、印章,發放新的證書印章。監理員離開監理單位不再從事監理工作,應在離職30日內持監理員證書到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監理員證書三年有效。在有效期內每年需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繼續教育培訓課時每年不少于20學時。證書滿三年時可持原證書和繼續教育合格記錄換發新證書。
第十五條 監理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證書印章注銷。
1.已取得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或遼寧省監理工程
師證書的。
2.年齡超過65周歲的。
3.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
4.證書時效期滿沒有達到繼續教育培訓要求的。
5.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再從事監理工作的。
6.依法應該注銷證書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從業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系崗位職務,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七條 監理員應遵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的執業紀律、道德準則,恪守科學、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監理職責,自覺接受各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理員應根據項目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的指令,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從事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不具有監理文件簽發權,只有在職責范圍內原始憑證簽署權。
第十八條 監理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暫扣其證書和印章,責令限期整改,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發證機關可收回證書和印章。
1.從業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標準規范的。
2.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3.違反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4.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及報告的。
5.從業單位與所持證書不符的。
6.不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監理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其不再具備任職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和印章。
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監理員證書的。
2.受處分、處罰不能繼續從業或服刑的。
3.一年內被暫扣證書、印章兩次以上的。
4.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或項目執業,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監理活動的。
第二十條 被收回證書、印章的人員,在下達收回決定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考取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崗位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撫順市建設監理員申報表
2.撫順市監理員變更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