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按照《撫順市工程建設監理檢測協會會費收取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會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建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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