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遼住建發[2011]30號
遼寧省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內容,加強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以下簡稱監理合同備案)管理,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促進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監理合同備案是指監理合同簽訂后,由建設單位將所簽訂的合同文本等相關材料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存檔的活動。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監理合同備案,實施對監理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監理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省轄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作為備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合同備案的辦理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承攬工程監理業務后,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采用全國統一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監理的業務范圍和內容;
(二)取費依據及合同價款;
(三)技術標準和要求;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六)對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監理收費要嚴格執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2007年《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監理收費規定》)的有關要求。建設單位應根據收費標準按直線內插法計算合同價款,并與監理單位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監理合同額,不得以低于《監理收費規定》的價格與工程監理企業簽訂《合同》。《合同》中必須載明工程監理服務取費的內容和價款,約定取費費率的也應注明暫定價款,同時約定工作量增加部分的取費費率。
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應當填寫《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表》(見附件,以下簡稱《監理合同備案表》)一式三份,報當地備案機關備案,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監理合同;
(二)實行監理招標的工程,應提供在“遼寧建設工程信息網”上下載打印的中標通知書;按規定可以不實行監理招標的工程,應提供監理業務委托通知書、雙方營業執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項目計劃文件、監理規劃等;
(三)經辦人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和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五)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注冊執業證書和從業資格證書;
(六)外埠工程監理企業還應提供《外埠監理入遼備案登記證》。
上述材料中雙方營業執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注冊執業證書、從業資格證書和《外埠監理入遼備案登記證》提供原件交備案機關核對,留存的復印件應加蓋監理企業公章。
第七條 備案機關受理監理合同備案申請后,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簽訂《合同》主體不合法的;
(二)應當實行招標的工程未進行招標,或肢解工程規避招標的;
(三)實行監理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與中標通知書所載明的中標價不一致的;
(四)監理取費低于《監理收費規定》最低標準或只約定取費費率的;
(五)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六)工程監理企業超資質承攬業務的;
(七)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八)監理規劃中監理機構人員所擔負崗位的專業與其技術職稱或崗位證書專業不一致的;
(九)監理規劃中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違反相關規定的;
(十)監理合同內容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八條 經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備案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在《監理合同備案表》上加蓋備案專用章。備案后的監理合同和《監理合同備案表》分別由備案機關、建設單位、工程監理企業留存。
合同備案編號由備案機關填寫。備案編號共17位,前6位為備案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與當地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至14位為備案日期;第15至17位為當日流水號。
第九條 監理合同備案后,建設單位應按照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要求,將《監理合同備案表》作為前置件,上傳至遼寧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信息系統。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構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審核上傳的《監理合同備案表》內容與原件是否一致,并留存復印件一份。
第十條 監理合同備案后內容發生變更(包括解除和補充)或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重新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對于超過本規定所規定的期限未辦理監理合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未取得《監理合同備案表》的項目,施工許可頒發管理機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筑市場管理機構和監理合同備案管理機構要加強監理合同備案的日常監督管理與檢查,對發現未按本規定辦理備案或需重新辦理備案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并下達書面整改通知。建設單位應當自接到書面整改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補充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