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遼住建發[2011]31號
遼寧省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寧省監理工程師監督管理,促進全省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遼寧省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省監理工程師)系崗位職務,是指尚未取得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考試合格取得《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本辦法所稱省監理工程師管理是指對省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取、崗位登記、證書使用、培訓教育以及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省監理工程師,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對省監理工程師實施統一管理,依據考試成績頒發《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省注冊中心)受省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省監理工程師的技術培訓、考試組織、證書申請、崗位登記和證書、印章的管理等具體工作。
各省轄市、綏中縣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材料審核、證書使用、從業行為和繼續教育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考試
第四條 省監理工程師應達到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從業能力標準要求,通過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證明。
資格考試以書面形式進行,由省注冊中心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閱卷、統一公布合格人員名單。考試內容包括《建設工程監理基礎知識》和《建設工程監理實務》兩個科目。
第五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建設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設現場監理實踐經驗;
(三)所學專業為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后工作4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后工作6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后工作8年以上;
(四)年齡在65周歲以內(不含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程建設現場監理工作。
第六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報名表(見附件一);
(二)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三)最高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工程建設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復印件);
(五)工作單位出具的監理實踐經驗年份證明;
(六)監理單位出具的已聘任或擬聘任證明。
第七條 資格考試報名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登錄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輸入基本信息,打印報名表;
(二)報名表經從業(或擬從業)監理單位蓋章,連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由報考人員所在監理單位一并報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核;
(三)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進行網上確認。
第八條 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名單,將在遼寧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布, 經省注冊中心出具考試合格證明后,由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
第三章 證書及印章管理
第九條 證書及印章管理包括證書和印章核發、變更、注銷。資格考試合格人員,應在三個月內申請《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申請證書及印章初始核發的,可根據所學專業或工作經歷填報兩個專業,專業類別劃分參照建設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執行。
《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由省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刻制。
第十條 《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通過考試獲取從業資格。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核發《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
(一)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二)一年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三)刑事處罰執行期間,或刑事處罰完畢至今未超過二年的。
第十一條 申請證書及印章初始核發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遼寧省監理工程師申請表(見附件二);
(二)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
(三)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
(四)參加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48小時以上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變更申請表(見附件三);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
(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包括已到期的勞動合同,或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或勞動部門終止勞動合同的仲裁書,或人民法院終止勞動合同的裁決書(原件、復印件);
(四)《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原件及印章。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當事人請求或依據職權,對其證書及印章予以注銷,并告知當事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從業或死亡的;
(二)已取得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
(三)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四)從業證書被收回的;
(五)持證人本人主動提出要求注銷的;
(六)依法應該注銷從業證書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 《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核發等事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證書及印章核發、變更、注銷的,監理單位應將《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初始(變更)核發申請匯總表》(見附件四)及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報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報省注冊中心審核、備案。
(二)省注冊中心審核、公示后,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或印章遺失,應在省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并攜帶相關證明到省注冊中心備案,由省注冊中心到省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辦理補證手續。
第四章 從業管理
第十五條 省監理工程師可以擔任建設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也可以擔任部分建設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第十六條 省監理工程師可以擔任建設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中規定的工程類別為二級(含二級)以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但不能擔任一級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擔任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時,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法定代表書面同意;
(二)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兼任總監理工程師)授權;
(三)與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所屬同一企業;
(四)不得同時在二個以上項目任職或兼職。
第十七條 省監理工程師應遵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的執業紀律、道德準則,恪守科學、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監理職責。
《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省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在二個以上單位任職,不得承包經營施工業務和建材銷售業務,不得在施工單位、構配件生產、建筑機械、材料、設備制造和供應單位等處任職或兼職。
第十八條 省監理工程師培訓分為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培訓和考前培訓。
省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接受培訓,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由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協會定期組織,在一個證書有效期內,省監理工程師累計脫產接受培訓不應少于60課時,培訓辦法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考前培訓依據自愿原則,由省注冊中心組織,采用網絡培訓和集中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監理工程師應認真履行監理人員職責,自覺接受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監理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暫扣其《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可建議發證機關收回證書及印章:
(一)從業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規范的;
(二)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三)違反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在從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及報告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即簽署驗收合格意見,或將不合格的工程驗收為合格的;
(六)從業單位與證書載明的工作單位不符的;
(七)未按期接受繼續教育的。
第二十一條 《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暫扣期限為30—90天,從當事人上交證書之日起計算。證書暫扣期內,當事人不得從事任何工程建設監理崗位工作。
證書及印章暫扣期間,當事人應當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整改。暫扣期滿由當事人提交整改報告并提出恢復申請,證書及印章暫扣機關應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符合要求的,給予返還證書。對拒不整改,或繼續從事原崗位及其它監理崗位工作的,可延長暫扣期30天,情節嚴重的建議收回證書及印章。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其不再具備任職條件,可直接建議發證機關收回其證書及印章: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監理人員從業證書,或其它應作從業證書失效處理的;
(二)脫離監理工作崗位或其它原因無法正常從事監理工作,連續滿一年的;
(三)受處分、處罰不能繼續從業或服刑的;
(四)一年內被建設主管部門暫扣證書及印章二次以上的;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監理活動,或同時在二個以上單位或項目執業的;
(六)其它達不到省監理工程師從業能力標準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證書及印章暫扣處理的,其《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及印章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暫時保管。建議給予證書及印章收回處理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連同證書、印章和相關證據一并報省建設主管部門。證書及印章被收回的相關當事人,在下達收回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考取《遼寧省監理工程師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