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辦市[2011]3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劃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關于轉發<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不斷完善信用信息公開共享、互聯互通機制,在《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建市[2007]9號)基礎上,我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重要性和艱巨性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做好本區域內注冊執業人員誠信行為信息的收集、認定、記錄和發布工作。要按照《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要求,登錄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及時報送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為促進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共享,規范注冊執業人員行為,我部將加強對各地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注冊執業人員誠信行為信息發布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擬于2011年年底對各地上報不良行為信息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聯系人:
建筑市場監管司 明 剛 010-58933262
信 息 中 心 秦海春 010-58934536
附件: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
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
說 明
為了完善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執業行為和市場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根據各行業特點,我部制訂了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現將認定標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本標準所涉及的執業人員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
二、本標準所列不良行為,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被實施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
三、行為代碼的編制參照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標準(建市[2007]9號文件),代碼依次為:注冊建筑師(M1)、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N1)、注冊建造師(P1)、注冊監理工程師(Q1)。
四、本標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十)《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附件
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
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試行)
說 明
為了完善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執業行為和市場秩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根據各行業特點,我部制訂了全國建筑市場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現將認定標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本標準所涉及的執業人員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
二、本標準所列不良行為,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被實施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
三、行為代碼的編制參照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標準(建市[2007]9號文件),代碼依次為:注冊建筑師(M1)、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N1)、注冊建造師(P1)、注冊監理工程師(Q1)。
四、本標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十)《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