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撫建發[2010]17號
關于印發《外埠入撫監理企業
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外埠入撫監理企業的管理,市建委制定《外埠入撫監理企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并成立撫順市外埠入撫監理企業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王振東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建委主任
副組長:王曉宇 市建委副主任
成 員:初 毅 市建委科研設計與質量安全處處長
林忠耀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
劉 軻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辦公室主任王曉宇(兼)。
現將《外埠入撫監理企業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企業入市承諾書》
2、《項目入市承諾書》
3、“三固定”的具體要求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外埠入撫監理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試行)
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加強對外埠入撫監理企業的管理,維護我市監理市場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加強省外建筑業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遼建發〔2009〕27號)、《關于外埠施工企業入遼備案有關問題的通報》(遼住建〔2009〕268號、《關于外埠監理企業入遼備案管理的通知》、《關于外埠監理企業入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進入本市范圍內從事監理工作的所有外埠監理企業(以下簡稱外埠企業)。
第二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外埠企業入撫監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外埠企業入撫登記備案、資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外埠企業入撫監理,需具備下列條件:
1、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乙級以上監理資質;
3、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
4、有與其企業資質等級相應的技術人員;
5、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駐負責人和與其承接任務相應的技術、質量等方面的常駐負責人;
6、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7、應在我市設立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或獨立核算的非法人企業機構;
8、接受我市監理企業行業自律公約及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外埠企業入撫從事監理活動,實行先辦理企業入市備案,再按照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項目備案,項目備案應在企業入市備案現場復核后進行。
一、外埠企業辦理入撫登記備案需提供以下資料:
1、《外埠監理企業入撫備案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企業資質等級限乙級以上)副本;
4、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企業駐撫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證書、身份證,及上述人員近期社會保險金交訖證明;
6、省(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入市介紹信;
7、由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省企業由所在地級市提供、外省企業由所在省提供)出具近二年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8、駐撫機構設立文件;
9、在撫固定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10、開戶銀行出具的信譽證明;
11、企業主要工程業績及業戶反饋意見。
以上資料需提供原件,同時提供A4復印件一套并裝訂成冊,原件閱后返回,復印件留存;辦理企業入市備案時,須提供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入市承諾書》(見附件1)。
外埠企業入撫登記實行動態審驗制度。
二、外埠企業辦理入撫工程項目備案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埠監理企業入撫工程項目備案登記表》一式四份。
(二)附件材料:
1、由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省企業由所在地級市提供、外省企業由所在省提供)出具近二年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2、監理人員名冊,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每人的注冊證書、職稱證、培訓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及本單位辦理的個人社會保險等證明;
3、法人授權委托書;
4、近三年已完工的同類級別以上代表工程(三個以上)合同、竣工驗收證明、用戶使用意見;
5、銀行或有關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6、擬參加投標工程的招標公告;
7、在撫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8、其它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以上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有效,招標公告可提供下載網頁或復印件,其他資料必須提供原件,同時再提供A4紙復印件一份,原件閱后返回,復印件留存。并須提供由企業法人簽署的《項目入市承諾書》(見附件2)。
第五條 市建委登記備案部門收到外埠企業入撫登記備案內容和備案資料后,對企業近年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駐撫機構、辦公地點、管理人員及不良行為記錄等情況進行核實,并對符合條件的外埠企業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入撫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外埠企業在撫承攬工程必須通過投標方式,需持《外埠監理企業入撫允許投標通知單》和《外埠監理企業入撫工程項目備案登記表》辦理投標手續,否則視為不具備投標資格。工程中標后,必須遵照撫順市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簽定工程監理合同,簽定合同十五日內到撫順市監理檢測協會辦理合同登記手續,并報市建委備案。未中標或工程竣工驗收后,該工程項目登記備案自動失效。
市招標管理部門應嚴格履行職責,做好招標過程中的資格審查工作,招標代理機構在制定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時,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七條 外埠企業在撫承接工程業務后,應申領《外埠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以下簡稱《信用管理手冊》)。《信用管理手冊》是外埠企業在撫長期承接工程的憑證,記錄該企業在撫的業績和獎懲情況。
企業遺失《信用管理手冊》,應在本市市級以上報紙聲明作廢后重新申領。
第八條 外埠企業可憑有關法定資料及《外埠監理企業入撫備案申請表》辦理在撫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開立銀行賬戶等手續。須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公安、衛生部門辦理治安責任、寄住和健康檢查等手續,并在三日內將辦理的手續報市建委備案。
第九條 外埠監理企業應以企業自有技術人員組織監理工作。
第十條 外埠企業須在撫設立駐撫管理機構,配設相應的管理人員,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質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等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向市建委報送各類統計報表。
外埠企業在撫主要管理人員、辦公場所、聯系方式應保持相對穩定。如發生變更,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應從變更之日起3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市建委辦理變更手續,逾期不辦理變更手續的企業2年內不準入市。
第十一條 外埠企業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和務工人員工資支付管理制度,遵照撫順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征收和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區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 外埠企業應加強現場管理,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組織項目管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項目管理人員,建立相應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并按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外埠企業入撫從事監理工作,應遵守本市有關監理市場、工程質量、社會治安、勞動安全、衛生防疫等法規、規章,并自覺接受建筑市場、質量安全監督、勞動監察、公安衛生等部門的監督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外埠企業撤離撫順市、終止在撫承接工程時,應到市建委辦理離撫手續。同時上繳《信用管理手冊》。
第十五條 各有關監管部門應加強外埠企業動態管理,督促、指導外地企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對外地企業駐撫機構設置、人員配設、市場行為、項目管理、合同履行、責任制落實等情況及時進行抽查和專項稽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報市建委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在本市有下列行為的,市建委應同相關監管部門研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及時給予外埠企業告誡談話、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的處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予以取消入撫備案資格并記錄不良記錄,同時向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一)未辦理入撫備案或合同登記手續,擅自在撫監理的;
(二)在撫無固定的辦公場所,駐撫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實際到位情況與入撫備案登記的資料不相符的;
(三)管理不規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不健全,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配設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不相適應;
(四)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提供虛假證明和偽造證件的;
(六)技術人員不滿足工程需要的;
(七)違反本市稅務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未在本市完稅的;
(八)發生擾亂或嚴重違反招投標秩序、進行商業賄賂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存在不履行合同、無故放棄中標資格等不誠信行為或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各類事件的;
(十)惡意壓價、串標圍標及其它擾亂市場行為的;
(十一)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
(十二)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七條 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外埠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分析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整改。
限期整改期為20天。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入撫備案資格。對取消入撫備案資格的企業在2年內不予受理入撫備案。
第十八條 各有關監管部門應聯合在每年年底對入撫企業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考評。檢查考評內容是:外埠企業在撫是否符合入撫登記備案時應具備的條件,是否存在著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市場行為、社會信譽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及不良記錄行為。
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外埠企業沒有發生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結論為合格。
(二)外埠企業有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且情節較輕的,或年度考核信用等級為“信用一般”的,結論為基本合格。
(三)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結論為不合格:
1、發生第十六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
2、年度考核信用等級為“信用差”的;
3、連續三年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的;
4、不按規定報送定期檢查材料的。
(四)對年度考核信用等級為“信用好”的外埠企業,結論可直接定為合格。
檢查考評結論為基本合格的外地企業給予限期20天整改的處理。
檢查考評結論為不合格的外埠企業,取消其入撫備案資格,并將其違法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通過媒體予以公示,并向企業注冊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九條 凡被取消入撫登記備案資格的外埠監理企業,二年內不得入撫監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固定”的具體要求
一、 固定管理人員
提供駐撫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核算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職稱或崗位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保證明以及駐撫機構必要的工作人員。
二、固定辦公地點
辦公地點要有明顯標志;有財務、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營業執照,地址是否相符;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辦公地點面積要求;甲企業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乙級企業不少于80平方米。
三、固定聯系電話
固定電話必須設在辦公地點,有專人值守。
主題詞:城鄉建設 監理 企業 管理 通知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0年6月24日印發 http://www.wokf.cn/up/upweb/IMAGES/txton.jpg
附件1.2. 3 http://www.wokf.cn/up/UPFILE/附件1.doc
附件4http://www.wokf.cn/up/UPFILE/外埠監理企業入撫備案申請表2.doc
附件5http://www.wokf.cn/up/UPFILE/外埠監理企業工程項目備案登記表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