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撫建發[2010]5號
關于印發《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
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代理商,各建設、施工、監理、檢測、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各有關單位:
為防止假冒偽劣建筑材料及產品用于建筑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深入開展2009年全國建材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質檢執聯[2009]181號)等文件精神,為保證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推廣“四新技術”,規范完善建設市場秩序,為企業生存和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外部環境,扶持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建筑業發展,參照外市做法,市建委決定對我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實行登記管理。為此,特制定《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登記管理部門設在市建委科研設計與質量安全處,聯系電話:7500416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
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深入開展2009年全國建材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質檢執聯[2009]18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管理的主管部門,對撫順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實行登記管理的工程建設工業產品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的產品,其范圍由市建委統一規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條 凡列入登記范圍內的工程建設工業產品,均應登記并取得市建委統一印發的《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證》,并推薦各協會會員單位(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工程建設中優先使用。對于在工程中使用沒有登記的產品,應由質量協會組織專家論證并報建委備案后使用。對質量好、信譽高、使用“四新技術”的產品經組織專業部門審核發給《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推廣應用證》。對淘汰、落后和給工程帶來隱患的產品,將聯合相關部門分別予以停產、處罰和追究責任。
第五條 登記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獲得《遼寧省工程建設用產品推廣應用證書》的工程建設工業產品,可憑《遼寧省工程建設用產品推廣應用證書》原件直接辦理《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推廣應用證》。
(二)申請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的供應單位(在撫順的生產企業、外地或境外生產企業在撫順的總代理商)填報登記申請表并提交登記資料。
(三)市建委登記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登記產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由市建委頒發《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證》。
(四)已經登記的產品,市建委將動態向社會公布。
(五)《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證》有效期為一至兩年。有效期滿后仍繼續供應的,供應單位需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內向受理單位提出延期申請,辦理登記延期手續。
當產品設計或工藝有重大變動而影響產品性能時,須及時申報市建委重新核發《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證》。
第六條 申請登記的產品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撫順市建委印發的《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閱后返回,留復印件登記)
(三)代理商的代理證明原件(原件閱后返回,留復印件登記);
(四)地級市以上的《新產品鑒定證書》原件和近期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原件閱后返回,留復印件登記);
(五)產品生產許可證(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提供)(原件閱后返回,留復印件登記);
(六)產品執行標準;
(七)產品技術、使用說明書,施工工藝要求,檢驗、驗收方法和標準,保證使用安全措施等資料。
申請登記單位提供的資料必須齊全、真實、合法、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撤銷登記,并予公布。
第七條 凡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產品不予登記。
第八條 撫順市登記管理部門對登記產品每年結合工程安全質量檢查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達不到標準的產品,將向社會公布并從登記名錄中除名,收回登記證。
第九條 凡建筑工程使用的工程建設工業產品,在執行相關技術規定、規程的同時,供應單位應向產品使用單位出示《撫順市工程建設工業產品登記證》。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登記公布的工程建設工業產品出現弄虛作假或存在質量問題,有權向登記管理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各監督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執行本規定,維護登記管理制度的嚴肅性,并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出臺相應措施,確保建材的品質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建筑企業管理處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主題詞:城鄉建設 產品 登記 管理 通知
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抄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 各相關單位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2010年3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