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丁天勇
聘用單位:重慶金科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丁天勇:
經查,你在向我部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時,提供了虛假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09年1月21日向你發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市罰告字[2009]25號),并依據《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6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擬對你作出的處罰于2月3日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上進行了公告,現公告期已滿三個月,未收到你的書面陳述與申辯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七條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6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警告,且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