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自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以來,改變了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設單位傳統的自籌、自建、自管的封閉式的小生產管理方式的狀態,向開放型、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管理模式轉變,從行政命令指揮的方式負責項目建設向科學的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轉化。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章第14條明文規定了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監理規范》第3.2.1第6款規定: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安全措施)、技術方案、進度計劃。”第6.2.1第3款規定:“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時,可簽發停工令。既然監理企業或總監工作范圍已經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發生因行為失當而產生的安全責任事故。
從現實和發展趨勢考察,監理責任范圍逐步擴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第47條規定:“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過程的安全健康與環境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現場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第59條規定:監理企業應“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監督制度及運行機制。”“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法人批準后再編制監理細則。”第60條規定:監理人員“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包合同。”。
一、工程監理的認識
1.1工程建設監理組織機構是一個依據監理委托合同進行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按工程項目或部位分別設置的,由多個監理單位組成的工程建設監理體系。他們在服務工作內容上實行著“全過程的監理”,可概括地表述為:監理單位在施工合同簽訂前,主要協助業主單位做好施工招標準備的各項工作;在施工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則在業主的委托和授權范圍內,以施工承包合同為依據,對工程的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即對所監理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造價的全面控制,對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對工程項目參與各方進行組織協調工作等。實行監理制度,便在業主與承建商之間引入了建設監理單位作為中介服務的第三方,以經濟合同為紐帶,以便高工程建設水平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新的建設項目管理體制。事實證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工期、控制投資、增進效益,是工程建設實現速度與效益,數量與質量有機結合的重要措施。
1.2無可置疑,安全監理是工程建設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建筑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狀況所實施的監督管理。現就如何有效地開展工程建設安全監理工作,進行下一步探討。
二、安全監理工作的現狀
2.1應該指出,在已經實施工程建設監理的建設項目中,相當一些監理單位只注重對施工質量、進度和投資的監控,本身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中,并沒有把安全監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監控,只是把安全監理放在質量控制中12項工作內容的1小項,而且監理單位也沒有配備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只是由質量工程師代管。這樣,在施工安全衛生上監控的效果未能充分發揮出來,使得施工現場因違章指揮、聲音作業而發生的傷亡事故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導致工程建設造成事故的傷亡人數已占全國生產事故總傷亡人數的25%以上。近幾年來,建筑物倒塌、大橋跨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設過程中發 生,有的已經投入生產使用后發生。例如,1996年廣東韶關公路大橋在即將建成時坍塌,死亡數十人。福建莆田江口新光電子有限公司職工四層住宅樓于1997年3月發生粉碎性倒塌,32人死亡,78人受傷。1999年1月重慶綦江縣彩虹橋發生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傷。1999年3月投資4.2億多元的寧波跨海大橋,尚未合擾,橋梁出現斷裂……
2.2上述事故究其原因,有施工質量問題,也有的是施工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造成。
2.3要扭轉工程建設項目事故多發的被動局面,就要加強安全監理工作,使安全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監理的一項單獨監控項目,配備這方面的人才,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三、安全監理的任務
3.1把施工圖紙上的各種線條在指定的地點變成實物的過程叫做建筑施工。其過程復雜,涉及到的范圍廣大,考核指標繁多,但其中有兩個實質性的內容,一個是質量,一個是安全。質量是指“實物”而言,建造“實物”的功能安全實現設計意圖,即為優良工程;主要功能實現了,還有些不足,即為合格工程;建造“實物”的很多功能不能實現設計的要求,即為不合格工程。這是工程建設的主體。所謂安全主要指建造“實物”的人在建造“實物”過程中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以及不合格工程對人們生命安全的威脅。質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設中永恒的主題。安全是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而工程質量的好壞,也是為了安全。如果說質量是業所追求的最終目標,那么安全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基本環境條件,而安全監理則是這一環境條件的保護神。
3.2安全監理的任務
3.2.1安全監理工作是受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等的委托,按照合同規定的要求,完成授權范圍內的工作。
3.2.2安全監理的任務主要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有效的杜絕各類不安全隱患,杜絕、控制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3.2.3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法人批準后再貶值監理細則,根據工程規模、各個分項建設項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隊伍,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制定安全監理具體工作及有關程序。
3.2.4現在施工隊伍雖然都是國家一、二級施工企業,但是這些企業也雇傭不少民工。
3.3制定具體監理工作
3.3.1舉辦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分管安全的項目副經理和專職安全員培訓班。
3.3.2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3.3督促施工單位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部分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交流。
3.3.4審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3.3.5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落實各分項工程或工序及關鍵部位的安全防護措施。
3.3.6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3.3.7根據工程項目規模,定期組織安全綜合檢查,逐項進行檢查打分。
3.3.8發現冒險作業的責令其停止作業,發現隱患的責令其停工整改。
本文引自【中國工程監理與咨詢服務網】